楚发改价检〔2018〕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按照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9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央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角度出台的顶层制度设计,对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改价监〔2017〕1849号)是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后,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的又一部指导性文件,强化了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程序约束,明确了审查流程,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有利于政策制定机关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重要指引,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发〔2016〕34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楚政办函〔2017〕74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严格落实不断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实施细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按照楚政办函〔2017〕74号文件的要求,对2017年9月1日起的增量政策,切实把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政策措施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要按照《实施细则》制定的审查流程和审查表,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流程,做到审查流痕;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要按照楚政办函〔2017〕74号文件的要求,对2017年9月1日以前的现行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组织梳理现行政策措施,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加强监督考核问责。州、县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要加大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的督察力度,加强监督考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上级已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州、县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做好查缺补漏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台帐,按照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以下四方面:一是推动落实制度、出台贯彻制度文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全体会议情况;二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情况;三是开展增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及存量政策清理情况;四是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案件和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对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96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商务局
楚雄州工商局 楚雄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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