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云厅字〔2017〕28号),根据州委领导的批示,州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0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州发改委,有无意见均请书面反馈。
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应花 3369078 传真:3369078)
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全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楚雄州各县、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年度评价每年开展1次,重点评估各县、市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目标考核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主要考查各县、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章 评 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州统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州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楚雄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以下简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县、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州统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州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云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按照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评价等级划分规则由评价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经州委、州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作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计入全州年度综合考评成绩。
年度评价连续两年排未2位的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向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由有关部门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州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州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按照楚雄州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以下简称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各县、市完成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州委、州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考核目标体系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州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以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有关部门应当将考核目标体系中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县、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4月15日前,向州委、州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考核牵头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10月1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的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各专项考核结果,按照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各县、市的考核分值。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分值排名,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有3项以上(含3项)约束性指标未完成的县、市,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县、市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报告经州委、州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楚雄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在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统计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委组织部、州检查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评价考核工作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县、市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县、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县、市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州发展改革委、州统计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委组织部、州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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